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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节录)

110潍坊网 时间:2010-09-23 14:20:00
(一九八○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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